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经研究,现将开展2023年度省直单位文物博物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凡符合《关于福建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文旅职改〔2020〕13 号)有关条件,且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可申报参加文物博物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任现职时间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所需表格可登录省文旅厅门户网站下载(http://wlt.fujian.gov.cn)。申报人员须按规定内容填报,不得增减申报表格的栏目,并按《2023年度文物博物系列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的要求报送材料。
(二)公办学校、省属科研院所等实行评聘合一的,须在委托评审函中标注所在单位的相应职称层级中初级职数空缺情况。
(三)凡在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的,只需提供学信网的查询结果截屏图。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应提供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证明。
(四)近5年继续教育证明材料须经人社部门验证登记,其中2016年(含)起不少于90学时/年,2016年以前不少于72学时/年。
(五)“单位推荐意见”须对申报人的品德、工作能力、学术水平、业绩成果等情况明确提出综合推荐意见。
(六)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应确定1篇(破格2篇)已正式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专著)作为代表作,并将代表作标题填入《文物博物系列中初级职称学术水平、业绩成果综合评价汇总表》“代表作”栏。用稿证明一律不予认可。
(七)所有申报材料统一采用仿宋字体、WORD文档填写和报送。《申报文物博物系列中初级职称人员简明表》(以下简称《简明表》)用A3纸打印,其他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无效)。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须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按格式命名,如“张**+单位名称+简明表”、张**+单位名称+代表作名称等。《清单》中的第2、3、4、12项表格以及与正式发表一致的“代表作”电子版(WORD格式)打包命名为“张**+单位名称+申报资格名称”,由委托评审单位统一发送至指定邮箱。不接收其它渠道传送。
(八)《清单》中的1-17项材料应提供PDF版(除12项外,专著也可提供WORD版),可逐项PDF,也可集中PDF,并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评审结束后,纸质申报材料退回申报人。
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人员须签署《个人申报职称诚信承诺书》(《评审表》第1页),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论文论著、奖项、工作成果等逐项审核,落实“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审核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将申报人员的《评审表》《简明表》等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填入《评审表》“申报材料公示情况”栏。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的,应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不影响其申报的,方可推荐。
(三)为端正学术风气,将通过相关专业机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专著)代表作统一进行文本复制比检测。论文(专著)为外文的,需全文翻译成中文后提交。论文(专著)文字总复制比检测超过30%(不含30%)的,一律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因电子版代表作与正式发表代表作不一致导致查重率高于30%的,由申报人员自行负责。
(四)经评审通过的人员,职称资格证书由省文旅厅职改办统一制发。
(五)申报材料请于2024年5月20-24日上班时段集中报送至省文旅厅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东水路76号2409室
联系人:邹峰瑜
联系电话:0591-87118160
电子邮箱:fjswhtrsc@163.com
附件:2023年度文物博物系列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职改领导小组
2024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3年度省直单位文物博物系列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序号
材 料 内 容
数量(份)
1
主管厅(局)、省直单位等委托函(含空岗证明)
1
2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备案表
1
3
申报文物博物系列中初级职称人员简明表
3
4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
5
学信网查询结果截屏图或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各1
6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各1
7
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各1
8
近五年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各1
9
近五个年度考核表(原件及复印件)
各1
10
单位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1
11
个人业务总结(申报人签字)
1
12
文物博物系列中初级职称学术水平、业绩成果综合评价汇总表(首页右上角加盖公章)
1
13
业绩佐证材料(附目录)
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各1
14
其他业绩佐证材料
各1
15
论文或
专著等
论文 篇(复印件含封面、封二或封三、目录、正文、封底)
原件各1。
代表作复印件10,
其他复印件各1
16
专著 本(复印件含封面、封二、目录、内容提要、后记、封底)
17
视同论文: 本(项)
备注
1.将第1—17项,除《简明表》3份、《评审表》2份均放在主材料外,其他各1份按顺序装订成主材料,用长尾夹固定。其余复印件用长尾夹固定;
2.已提供学信网查询结果截屏图的,可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代表作复印件10份,其中除主材料1份盖章外,其余9份遮蔽申报人姓名、
单位等信息后复印封面、正文,不盖章。专著代表作应提供原件10本。
4.视同论文的课题、专业作品、标准等按实际填写;
5.5-9、13-17项的复印件核验后,应加盖用人单位或委托评审单位的公章,并
注明“属原件复印”和核验人姓名。